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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2 16:23:09 股吧网页版
溯联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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