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邬若军先生、黎莉女士、张延洪先生、周炫宏先生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履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邬若军先生、黎莉女士、张延洪先生、周炫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曾子轩先生、孟春女士、蒋宏华先生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选人孟春女士、蒋宏华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孟春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截至审查意见签署之日,独立董事候选人曾子轩先生已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但尚未完成课时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曾子轩先生已承诺将尽快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
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曾子轩先生、孟春女士、蒋宏华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曾子轩先生、孟春女士、蒋宏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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