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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7 20:02:37 股吧网页版
安培龙:《印章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8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培龙”)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培龙股份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本制度提到的公司包括安培龙股份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财务负责人个人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部门类印章。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单据等。

第五条 印章分类及法律效用

(一)公司公章: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所在地部门登记备案,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正式印章。
(二)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注册登记后,在所在地部门登记备案,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正式印章。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章: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所在地部门登记备案,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正式印章。

(四)公司公章英文章:经过所在地部门登记备案,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正式印章。

(五)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电子章:财务开具销售发票使用,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正式印章。

(六)董事会章、监事会章:未经过所在地部门登记备案,主要用于董事会会议以及决策文件、监事会会议及决策文件的审批,对董事会、监事会管理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七)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行使采购活动和权利时使用的印章,主要用于采购订单、采购合同的审批,未经过所在地部门登记备案,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需要盖公司公章。
(八)财务负责人个人章:未经所在地部门登记备案,主要用于内部流程管理和财务审计报告签章,对外签署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九)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销售中心行使销售活动和权利时使用的印章,主要用于销售订单、销售合同的前期审批,未经过所在地部门登记备案,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的销售合同需要盖公司公章。

(十)其他部门类印章:包括人事行政专用章、人力资源中心印章、文控中心、质控中心等部门印章,未经过登记备案,仅用于内部流程管理,不签署对外文件,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统一负责,可授权各子公司人事行政部具体负责子公司印章的刻制,并报送公安部门指定备案点或线上政务平台备案,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备留存印样。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公司公章英文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章、财务专用章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者子公司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二)发票专用章、财务负责人个人章由财务中心提出申请,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监事会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批准。
(五)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总经理批准。

(六)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采购中心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七)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由销售中心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八)其他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于单位变动、更名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印章、印鉴,或其破损无法使用时,应由保管人员按程序报相关领导批准,将其交回人力资源中心封存或销毁,并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新章刻制事宜。
第九条 未经审批,各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
司各类印章,违反者将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公章、公司英文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章、公司财务负责人印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公司财务中心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保管;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类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印章保管的第一责任人,印章保管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各类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安全,规范使用,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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