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第一批)的核查意见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在公司现场召开。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
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批)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任
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
用关系的在职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三) 预留授予(第一批)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 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
批)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3,902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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