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发展并落实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
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委员会提名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 ESG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及
组织、执行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 ESG 相关目标、规划、管理架构、策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 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 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八)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 ESG 事项等资料;
(二) 由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办公室;
(四) 由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完成 ESG 事项相关报告的编制
工作,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初步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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