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7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职能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均为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
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并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2 月 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6.70 元/
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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