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7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 应声明的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与授予价格调整...... 6二、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6
(一)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6
(二)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实施...... 8
(三)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审议程序...... 10
三、 结论意见...... 11
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盘古智能、公司 指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指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指 依据《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其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进行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 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
本所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 11140-3号
致: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盘古智能的委托,担任盘古智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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