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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0 21:11:10 股吧网页版
恒达新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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