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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9:09:08 股吧网页版
中机认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机寰字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4〕第 229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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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7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229 号
致: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
荣街 32 号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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