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 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
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 含两家)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但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