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4-042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1,400万元。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此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目的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指引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及二级市场股票状况,拟以自有资金和回购专项贷款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指引第 9号》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及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实施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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