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舜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3 号)同
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160,000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64,16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25,123,43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2%;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39,036,56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8%。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2,123,43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该批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 164,16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23,0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4.93%;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41,16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7%。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股份数量
为 36,8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42%,相关股东数量共计 40 户,限
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
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东(合肥北城水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亳州中安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池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市前本企业初始入股价格。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的前提下,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公司股东、监事叶从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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