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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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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建律师、钟嘉欣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刊载的《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系列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资料》”);
2.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刊载的《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刊载的《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以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之解释权归于本所。本所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7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7月10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15:00在厦门市同安区后詹路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7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4年7月25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于2024年7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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