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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0 19:51:43 股吧网页版
美新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273/FY/2024-751
致: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 义...... 4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7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17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9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20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20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21
八、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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