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24 21:10:06 股吧网页版
肯特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5


证券代码:301591 证券简称:肯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以邮件的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耿莉敏女士召集及主持,应出席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的监事 3 人。

本次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能促进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公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文光先生及其女儿杨烨女士、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孙克原先生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