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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4 20:31:09 股吧网页版
绿联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5


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意字(2022)第 001-8 号
致: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向深交所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2.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就以上非法律专业事项,信达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信达合理信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事项作出判断。

3.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4.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发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信达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一致。

7.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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