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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1 20:31:32 股吧网页版
珂玛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0725-0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珂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证上〔2024〕340 号)(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 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一)战略配售方案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 36,100.00 万股,本次拟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 17.2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3,600.00 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证券数量为 1,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证券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购协议,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

序 拟认购金额 拟认购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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