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5
证券代码:400010 证券简称:鹫峰 5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鹫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22 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四)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挂牌公司子公司宁夏千娇食品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收到宁夏回
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宁 0221 民初 1749 号民事判决书。本
案 其 他 进 展 情 况 请 详 见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 014)、《关于子公司重大讼诉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重大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千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柏江(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郑国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海(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杭州千岛湖野娇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海(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淳安县千岛湖镇野娇娇绿色食品城
主要负责人:余新迪(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09 年 10 月 29 日,被告一郑国海、被告二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共同出资设立原告宁夏千娇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一出资 300 万元,持有
原告 30%的股权;被告二出资 700 万元,持有原告 70%的股权。
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控制的公司,被告四为被告一控制的个体工商户。
2011 年 5 月 31 日,原告在被告一的控制下,将专项应付款 6,208,160 元转为
资本公积;2011 年 7 月 31 日,被告一将原告对被告三杭州千岛湖野娇娇食品有
限公司的 3,404,066 元其他应付款,及原告对被告四淳安县千岛湖镇野娇娇绿
色食品城的 25,592,780 元其他应付款,均转为原告的资本公积 28,996,846 元。
在郑国海的安排下,将原告对被告三、被告四的其他应付款合计 28,996,846 元 调整为原告的资本公积。郑国海的这一行为是通过其对原告、被告三、被告四 的控制关系,减少了原告对被告三、被告四的债务,增加了原告股东对原告的 资本性投入,增加了原告的资本公积。原告将上述其他应付款转为资本公积后 的财务报表已经报工商部门备案,增加出资符合被告一、被告二的意思表示。
2012 年 1 月 31 日,被告一郑国海利用其对原告的控制,虚构原告与被告三、
被告四之间的债务关系,将原告资本公积 28,996,846 元转为对被告三的其他 应付款,并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四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上。
被告一、被告二抽逃原告资本公积的行为损害原告公司权益,其行为已构 成抽逃出资,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原告返还抽逃的出资。
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控制的公司及个体工商户,与被告一属于一致行 动人,在上述抽逃出资的过程中进行了协助,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抽逃出资的 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被告二将原告资本公积 28,996,846 元转为其他应付款
并将相应资金转出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抽逃的出资 28,996,846 元;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抽逃对原告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子公司宁夏千娇食品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收到宁夏回
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 0221 民初 1749……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