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简称:华夏 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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