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简称:华夏 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
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8,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范围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 6,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外投资涉及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以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计算发生额作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3,000 万元(包括 3,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 3,000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3,000 万元(包括 3,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由董事
会批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公司融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
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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