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简称:华夏 3 证券代码:40002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夏大地(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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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接受主办券商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
的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相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
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
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相关规定禁止的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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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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