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0
公告编号:2024-006
证券代码:400031 证券简称:R 鞍合成 1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情况概述
2023 年 10 月 19 日,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收到全资子公司利爵有限公司微信照片转来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渝 05 破申 671 号)及《传票》,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利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利爵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子公司情况
名称:利爵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3396166563
注册资本:10000.000000 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龙兴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车辆配件、小型汽油机及配件、汽油机助力车及配件,销售计算机(不含研制),文体用品(不含研制、生产);为本企业研制、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相关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润滑脂;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 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6
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利爵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3568 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再审申请人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利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渝破终 192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戴维雷登公司申请利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第一,利爵有限公司经生效执行裁定确认对戴维雷登公司负有债务,戴维雷登公司系利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利爵有限公司对戴维雷登公司的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第二,利爵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原审中,利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兴向法院述称,该司目前资产只有一审裁定中载明的房屋,没有其他任何资产及对外债权。该房屋评估为1个多亿,但拍卖价只有 5000 多万,目前还在拍卖程序中;对外债务 2 个多亿,拖欠职工社保和工资几十万元,职工亦愿意破产清算。由此可见,利爵有限公司名下虽有不动产尚未处置完毕,但该资产的评估及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其负债,符合资不抵债的情形。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虽利爵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拍卖价 5000 万元,高于戴维雷登公司
对其享有的 269 万余元债权数额,但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作出(2022)渝 0111 执恢 272 号之三执行裁定认为,除前述被拍卖的房屋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利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规定,应当认定利爵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经核实,利爵有限公司对戴维雷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没有意见,同意破产清算。因此,戴维雷登公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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