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054 号
致: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
件园 6 栋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三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8 日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结算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6 人,代表股份 358,638,18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