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公告编号:2024-059
证券代码:400057 证券简称:海国油 3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29 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 0691
执 2199 号《执行通知书》。原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暨
分期付款协议书》,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 200 万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9
法定代表人:余其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向原告购买一级急冷换热器 20 台、二级急冷换热器 5 台、预聚反应器
2 台第一反应器 2 台、第二反应器 2 台且承担相应货物运输,合同总标的
72,365,784 元,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按期交货的全部义务,但被告剩余货款22,292,463.60 元至今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22,292,463.60 元及违约金 1,852,901.73 元(以
27,292,463.60 元为本金,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21 日为
1,852,901.73 元);以上合计金额为 24,145,365.33 元;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3 年 7 月 28 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 0691
民初 1894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截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茂名
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货款 22,292,463.60 元,此款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前给付 5,500,000.00 元;2023 年 8 月 30 日前给付
5,500,000.00 元;2023 年 9 月至 2023 年 11 月,每月 30 日前给付 2,750,000.00
元;2023 年 12 月 31 前给付 3,042,463.60 元;
2、如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得以全部未给付款项并加收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8月
12 日止为 1,873,253.17 元;2023 年 8 月 12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全部未给付款项为
公告编号:2024-059
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 81,263.42 元,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已预缴,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
(二)执行情况
2023 年 12 月 25 日,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2023 年 12 月 29 日,大庆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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