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公告编号: 2024-061
证券代码: 400057 证券简称: 海国油 3 主办券商: 国投证券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
(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2 年 8 月 11 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 2022 年 8 月 11 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 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2 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 黑 0606 执 21 号《执
行通知书》。
2024 年 5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迟
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原告收到案件款 1,005 万元后该案履行完毕。
被告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向原告支付 300 万元; 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向原告
支付 200 万元;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
向原告支付 305 万元。案件全部款项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 支付完毕,尚待大
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 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编号: 2024-061
法定代表人: 李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 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其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子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3 月 20 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包括料场、
办公室倒班宿舍、食堂、罐区等土建施工及指定其他工程。 工程完工后原告将签
证、结算资料等交付给被告后,其中罐区报给被告的结算价位 20,370,977.95 元,
倒班楼、职工餐厅、办公楼的结算价为 18,589,901.74 元。至工程交工时被告陆
续支付案涉工程款 25,376,857.08 元, 尚欠工程款 13,584,022.60 元未给付。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10,011,249.13 元(35,183,469.03 元-25,172,219.98
元(已付));
2、请求被告以 10,011,249.1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给付利息,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 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9 月 27 日,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 0606 民初 18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江
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9,361,052.26 元及自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公告编号: 2024-061
利息;
2、驳回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1,867.00 元,减半收取 40,934.00 元,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预交 53,068.00 元,退回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134.00 元,由江苏
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270.00 元,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38,664.00 元。
(二) 二审情况
2023 年 10 月 18 日, 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23 年 11 月 13 日,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 黑 06 民终 27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 81,867.00 元减半收取为 40,934.00 元,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预交 53,068.00 元, 退回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134.00 元,由江
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270.00 元,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38,664.00 元,一审鉴定费用 178,000.00 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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