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公告编号: 2024-062
证券代码: 400057 证券简称: 海国油 3 主办券商: 国投证券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
(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3 年 11 月 16 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 2023 年 11 月 16 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 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4 月 22 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黑 0691
执 793 号《执行通知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 大庆高新博源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建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 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其军公告编号: 2024-06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子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1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过热工业蒸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
告供应过热工业蒸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蒸汽,但经结算被告欠
蒸汽费 54,254,855.01 元未支付。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过热工业蒸汽费 54,254,855.0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上述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暂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违约金为 17,527,335.10 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 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2 月 5 日,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 黑 0691
民初 39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
庆高新博源热电有限公司过热工业蒸汽费 54,254,855.01 元。
2、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
庆高新博源热电有限公司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527,335.10 元, 2023 年 11 月 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
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减半收取计 200,355.48 元,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00,355.48 元,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公告编号: 2024-062
(二) 二审情况
2024 年 3 月 7 日, 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至大庆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4 年 3 月 26 日,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 黑 06 民终 6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00,710.95 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
(三) 执行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大庆高新博源热电有限公司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 2024 年 4 月 22 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黑 0691 执 793 号《执行通知书》。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的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 黑 0691 民初 3983 号《民事公告编号: 2024-062
判决书》;
2、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 黑 06 民终 627 号《民事判决书》;
3、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 黑 0691 执 793 号《执行通知
书》。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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