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400057 证券简称:海国油 3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61,624 万元借款》议案的独立意见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1,624 万元,期限不超过 1 年。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该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联董事王腾先生、姜骞先生、司徒智博先生已依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发生的该笔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拟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到期日延长》议案的独立意见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即将到期的人民币 182,136 万元借款到期日进行延长,借款延长
到期日不晚于 2025 年 12 月 31日。
该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
公告编号:2025-004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联董事王腾先生、姜骞先生、司徒智博先生已依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发生的该笔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拟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议案的独立意见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子公司--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9.9984%股权(即 1,390,434,107 股股份)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质押担保债权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10 亿元。质押担保如下全
部债权:(1)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大庆龙化成品油储运有限公司的融资行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协议;(2)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大庆龙化成品油储运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
该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联董事王腾先生、姜骞先生、司徒智博先生已依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该笔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等不存在不良影响。我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题与本次董事会会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题共同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
情请见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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