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3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签订《调解协议书》。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为《调解协议书》之乙方、丁方。
3、根据《调解协议书》,经确认的调解金额为 48,000 万元(含税)。
4、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024 年 12 月 13 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和股份”)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书〉的议案》,针对所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号为(2021)闽 01 民初 2256 号,二审案号为(2023)闽民终 1309 号】,经友好协商,众和股份全资子公司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岩贸易”)、控股子公司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就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拟签订《调解协议书》。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处理后续相关事宜,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解事项涉及诉讼基本情况
2014 年 3 月,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拟转让所持有的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
公司(现已更名为“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33.19%股权(五位原告持股比
例分别为:李剑南 21.35%、王辉 5.97%、张烈 2.06%、王子平 2.06%、李会秋 1.75%,
以下简称“案涉股权”),众和股份控股子公司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 年 3 月 27 日,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与厦门国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厦门国石公司”)签订《李剑南、李会秋、张烈、王子平、王辉与厦门国石公司关于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厦门国石公司受让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人持有的案涉股权,股权作价 29,459.22 万元。根据前述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和受让方关于股权资产整合及出售安排,2014 年 7 月9 日,厦门国石公司将持有的案涉股权转让给黄岩贸易。
2014 年 8 月 18 日,众和股份与喀什黄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厦门
黄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意向性框架协议》,众和股份拟受让喀什黄岩公司持
有的黄岩贸易 100%的股权(该标的包含案涉股权),2014 年 8 月 26 日众和股份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关于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意向性框架协议>的议案》,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已生效。
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且催告无果,要求被告还原案涉股权或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7 月 17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 01 民初 2256 号《民
事判决书》,确认厦门国石公司与黄岩贸易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解除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与厦门国石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判令将黄岩贸易名下的案涉股权返还至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名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2014 年 8 月 27 日、2021 年 9
月 10 日、2021 年 9 月 23 日、2022 年 10 月 13 日、2022 年 11 月 10 日、2023 年 1
月 11 日和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16)、《关于拟受让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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