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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3 16:54:32 股吧网页版
华业3: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3


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4-05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 2023-074),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4)京 04 执恢 5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 请 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申请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高盛华、华业资本与中信银行民事(案由)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 61 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于 2024 年 07 月 31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行为类案件时使用)、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

法院于 2024 年 07 月 31 日立案执行的中信银行申请执行华业资本控、高盛华
一案,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 2页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 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京 04 执恢 57 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2页 共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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