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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2
公告编号:2024-041
证券代码:400086 证券简称:R 广茂 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破产重整接管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茂名中院”)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出具的(2024)粤 09 破申 7 号
《民事裁定书》、(2024)粤 09 破申 7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华燊榕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及依法指定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6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整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 年 6 月 18 日茂名中院出具的(2024)粤 09 破 2 号《公告》及天广中茂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2024)粤 09 破 2 号《天广中茂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申报债权通知书》,茂名中院定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述事项公司已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平台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债
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38)】二、管理人依法接管公司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
公告编号:2024-041
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上述规定,公司依法由管理人接管。
三、管理人接管进展
2024 年 6 月 19 日,管理人向公司董事长及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送达《关
于依法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的通知》,告知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依法对公司进行接管并与董事长做《接管、调查笔录》。
2024 年 6 月 19 日、2024 年 7 月 4 日,管理人两次与公司董事长签署接管调
查笔录,要求其依法移交天广中茂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2024 年 7 月 11 日,董事长向管理人移交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
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王清私章、监事会章、董事会章共计 6 枚印章以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后续严格遵照《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证照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四、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履行披露义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罚。”
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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