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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6:35:42 股吧网页版
R金亚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十九)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400087 证券简称:R金亚1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十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
事判决书》((2023)渝 87 民初 23 号、(2022)川 01 民初 6640 号),及相关法
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原告洪志令、周成波等诉公司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川
01 刑初 323 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及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相关当事人依此向公司和相关方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诉讼情况一(2023)渝 87 民初 23 号

原告:洪志令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

被告二:周旭辉

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

被告四: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天银律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洪志令投资损失 2,139,372 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2、诉讼情况二(2022)川 01 民初 6640 号

原告:周成波等 36 人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2023)渝 87 民初 23 号

2009 年 10 月 30 日,金亚科技公司 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
简称金亚科技,证券代码为 300028。2018 年 6 月 26 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
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载明:金亚科技公司
在 IPO 申报材料中虚增 2008 年、2009 年 1 至 6 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
业收入的 47.49%、68.97%;虚增 2008 年、2009 年 1 至 6 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
开披露利润的 85.96%、109.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
定,金亚科技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2021 年 3 月 23 日,金亚
科技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金亚科技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原告洪志令为金亚科技公司证券投资者。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期间,原告洪志令买卖金亚科技公司股票
发生亏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原告洪志令损失中的2,139,372 元应当由被告金亚科技公司承担。被告周旭辉作为时任金亚科技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被告华泰证券公司作为金亚科技公司的上市保荐公司、被告北京天银律所作为金亚科技公司的上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022)川 01 民初 6640 号

2009 年 10 月 30 日,金亚科技公司 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
简称金亚科技,证券代码为 300028。2018 年 6 月 26 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
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载明:金亚科技公司
在 IPO 申报材料中虚增 2008 年、2009 年 1 至 6 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
业收入的 47.49%、68.97%;虚增 2008 年、2009 年 1 至 6 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
开披露利润的 85.96%、109.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
定,金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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