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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5:42:13 股吧网页版
千山3: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众会字(2024)第 04223 号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或“公司”)
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
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
具了众会字(2024)第 04137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内容

1、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千山药机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475,021.57 万元,
且连续多年存在重大亏损,2023年净利润为-32,288.48万元,2022年净利润-32,735.34万元,2021年净利润为-19,703.27万元,上述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未见有重大改善。这些情况表明千山药机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所述,千山药机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千山药机在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所述,千山药机等七家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进入合并破产重整程序,截止报告出具日,已申报债权金额共计673,299.19 万元,已裁定445,989.39 万元(涉及申报金额506,104.01 万元),不予确认金额60,114.62万元。由于剩余申报债权的确认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部分债权审核确认对相关资产及负债的影响。

3、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千山药机经营性资产账面净值104,883.89万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证明上述金额的公允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 2023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

使用的百分比:5.00%

选取依据:公司已连续亏损多年,采用三年平均税前利润,2021 年审定税前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174,843,279.47 元,2022 年审定的税前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189,150,951.12 元,2023 年未审税前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116,240,761.68 元,三年平均数为-160,078,330.75 元。

计算结果:800.00 万元

三、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
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十五
条: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并且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四、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中涉及事项对千山药机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五、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对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就以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六、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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