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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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迪生态”)委托,指派施汉锋律师、李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并且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凯迪生态管理人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续聘 2024 年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材料、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周二)下午 14
时 30 分,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现代 光谷世贸中心B 栋 27 层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知》中载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采取电子邮件的网络投
票方式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 时起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 时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载明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和股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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