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公告编号:2024—064
证券代码:400101 证券简称:秋林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总金额:破产债权确认 10,000.00 元 (最终以法院认定金额为准)
● 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秋林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法院”)发来的关于戴**(以下简称“上诉人”“原审原告”)与秋林集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24)黑民终 343 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戴**与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市中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秋林公司破产债权确认人民币 10,000 元(该金额为暂计,最终以法院认定金额为准)。2.秋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事实及理由:秋林公司(股票代码 600891)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其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历次公告和报告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应有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行为。戴**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正是基于
对秋林公司及其公告信息的信任,购买了大量该公司股票。2019 年 5 月 24 日,
秋林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秋林公司的违法行为给戴**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等。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公告编号:2024—064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认定。戴**向秋林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秋林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作出确认金额 0 的普通债权确认单,戴**向法院起诉请求秋林公司应对其破产债权确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戴**请求秋林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依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
日”2019 年 5 月 24 日,秋林公司首次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收到立案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从揭示方式而言,秋林公司公布立案调查通知书系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具有全国性影响,在该网站发布消息能够被市场投资者充分知晓;就揭示内容而言,公告已明确载明因该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已经基本明确了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的类型,该公告
对市场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具有充分的警示强度,故法院认定 2019 年 5 月 24 日为
虚假陈述揭露日。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新旧司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发生了明显变化,为避免出现投资者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发生,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民事权利,就《规定》施行后诉讼时效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释《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36 号),该通知第二项:在《规定》(2022年 1 月 22 日实行)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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