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3(SZ400102)$
从判决书看看康得新到底是不是好公司,到底还有。首先需要明确,刑事问题上单位犯罪和单位实控人或实际操纵管理人是一并受罚,实际上由自然人代替单位受罚。刑事问题就是刑事问题,无关功过相抵,也无关你是不是个优秀的人。程序上优先级优于民事问题,关心刑事问题也必须深挖刑事问题背后反应出的公司资金和运营问题,这些才是关键。1.首先对比一下康美和康得新实控人的判决。康美:老马因操作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罚金150万,其他相关管理人员也因证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康得新:钟玉因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罚金2020万。其他相关管理人员也因涉及上述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是不是判决书格式有点类似,可以证明两件事是按一定要求同等对待的,不存在地区间差异,也不存在有些人所谓的黑手之类的。2.对比二者实际犯罪实事。老马是把自己的股票全部质押套现,把钱用于支持自己几个子女投资建设康美小镇,因为老马本来就是小商人出身,没有什么技术思维和科技视野,脑子里只知道一些传统的他熟悉的项目。康美小镇实际盈利不好,为避免自己股票爆仓,老马疯狂造假维护康美股价,同时配合上自己的关联公司来炒作自家股票,维持市值,因而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来炒股的行为,后面是还了的,因而又涉及操纵政权市场罪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违规占用),从刑事层面总体看,并不算多恶劣,毕竟没有职务侵占,也就是没有把公司的钱明目张胆搂进自己兜里,但操纵证券市场罪却不可容忍,属于严重干扰证券市场,同时加上单位行贿罪这一问题,判12年不冤。罚金150万,主要是自己炒自己股票过程中涉及的罚金,不算多,但依法也就罚这么多了。反观钟玉,康得新公司和其本人的刑事处罚是一体的,因为他的几项主要犯罪过程是代表康得新公司做的,犯罪恶意来自于他,客观上却又有利于公司本身,至少直接来看是,对他的刑事处罚就是对康得新的刑事处罚,不用再争辩什么对他个人判了,对康得新没判之类的。他比老马多了一项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罪,这个罪的过程就是因为对外投资收购的事而发生的,前期分析过很多,此处不再赘述。这个显然不能看出康得新公司的不好,反而看出了康得新确实购了很多外汇,属于利好。钟相比马多了一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这个主要是他违规对外担保,主要是为集团担保,以及可能的无理由放弃碳谷股权,以及明知资金风险而选择的资金管理存托对向,当然这个罪的所有事实线索应该比较复杂,毕竟碳谷的钱实质上就是被抽走了,对集团的担保时集团到底属不属于无法兑付债务状态,中航信托问题等等有时怎么回事,判决书太简单了,看不到这些,但明面上他确实涉及这些罪而且大概率实质上也或多或少涉及客观上确实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这个也不能看出康得新的不好,反而能看出康得新利益被侵占,有向康得集团要求债权的依据,也属利好。钟还多了欺诈发行罪,这个是IPO后面的事,属于钟个人完全得利,康得新公司配合却不讨好,或者是只获得名义上的被看好的预期。这里也看不出康得新公司本身的不好,只是后续处理比较麻烦,被坑的最惨的就是券商了,幸好没有流通,不然更麻烦。钟和马的判决书里,都没有职务侵占这一犯罪实事,证明两人都没有把上市公司资产据为己有或变相据为己有,也就证明康购买的外汇没有被钟霍霍。前期行政处罚显示,康的外汇最终以海外虚假采购商支付货款的形式流回康得新,这个显然站不住脚或者说不严谨,ZJH只是发现了有这个事,而没有发现康的外汇有其他去处(他们当然发现不了,毕竟买宝德的事属于JM),因而认为康的外汇全部回流了,并且表述也留了余地“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没有发现…,”并且之前我也说过了,除了康康的钱,还有康德集团的钱,复材,安信的钱,海了量了,全部回流用于造假,怎么可能。并且这种回流是连续的,小股的,不会出现突然之间几个公司全部钱全部无法支付的情况出现,只可能是极大的资金流出而不回流才会导致,唯一的可能就是秘密投资海外资产了,如果只是为了一直玩虚假回流的游戏,财务又不是吃干饭的,早早就会预测什么时候会断流,早早就会想办法脱身了,等着干啥。而且凭借这么大的资金,这个游戏可以玩很久很久很久,现在估计都不会爆。有人可能会说,大量的电力工资和原材料消耗把这些钱耗光了,还是那个问题,钟是吗,他不能预测这个事吗,白白造光几百亿自己一毛不得利,哪怕是质押套现的也会还回去的,怎么可能。
总之,康康和钟等这个判决书不仅不坏,反而验证了我之前的判断。同时,既然刑事判决已出,这个事的推进就快了。我也是一个小散,老康民了,我不奢求那几个赔偿,没多少的,我要的是一个水落石出,一个对自己的交代。筒靴们,大家乐观一些,积极一些,形势好着的,该诉求时就诉求,该好好生活时就开心生活,我一直跟你们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