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603-8 号
致: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188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024年12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禾环境”)《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7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除增加审议《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外,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包括发送电子邮件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下午15:00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188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因公司股票于2021
年8月30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于2022年9月7日开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尚有部分股东未完成股票初始登记,无法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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