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海南理讼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4年 6 月 28 日召开。海南理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公司主办券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10:00 如期在海南省海口市美
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A 栋 3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两个自然日)15:00 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1】人,代表股份【81,494,8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3311】%。
其中:
境内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1】名,代表股份【81,494,8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331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内资股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1,495,6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162】%。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中央结算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四)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11,495,6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162】%。
三、 本次股东会新提案
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一)《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关于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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