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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0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
告》《2024 浙 0205 民诉前调 2210 号》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1 份民事起诉状及(2024)
浙 0205 民诉前调 2210 号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的基本情况(起诉讼状内容)如下: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1:胡宜东
被告 2:覃辉
被告 3:康璐
被告 4:郝斌
被告 5:刘锦源
被告 6:王晓媛
被告 7:秦博
被告 8:徐虹
被告 9:赵晓光
被告 10:欧秋生
被告 11:崔天旨
被告 12:张坤泉
第三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宋武华
诉讼请求:
总计:217,890.19 元
一、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向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连带赔偿 167,890.19 元;
二、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圣莱达公司承担;
三、依法判令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5 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已生效判决书判令向投资
者兰金标赔付 162019.89 元,第三人圣莱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向投资者完
成了赔付,圣莱达公司实际支出金额为 167890.19 元(含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滞纳金)。
2017 年 4 月 18 日,第三人圣莱达公司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称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证监会调查后,查明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
2015 年收入和利润 1000 万元,虚增净利润 750 万元;2、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
增2015年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前述两项虚增违法行为,使第三人圣莱达公司 2015 年度扭亏为盈。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向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发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 号),对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责令更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并表
示相关责任人将另行依法处理。2018 年 5 月 11 日,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发布了关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因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兰金标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要求圣莱达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2021 年 3 月 30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0)浙 02 民初 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金标赔偿款 162,019.89 元。”后
圣莱达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7 月 20 日,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2021)浙民终 7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年 8 月 18 日,圣莱达公司履行了向兰金标的赔付义务,圣莱达公司实际支
出金额为 167,890.19 元(含赔偿金、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滞纳金)。
二、本案 12 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分别系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事件
发生时的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虚构公司收入和利润,是圣莱达公司披露信息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9 号)显示,12 名被告、责任人胡如国及第三人宋武华、第三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圣莱达公司披露信息违法违规事件的责任人。12 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在圣莱达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期间分别担任:
序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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