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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5 17:36:21 股吧网页版
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5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2024)浙 0205 民初 1631
民事判决书》《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4》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近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一份判决书(2024)浙 0205 民初 1631 号,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判决书内容)

原告:宁波圣莱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祝贤定

被告三:祝元

第三人:圣莱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股份)与被告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祝贤定、祝元、第三人宁波圣莱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电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2023)浙 0205 民诉前调 6518
号。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 2024 年 7 月 3 日裁定由简易程序
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 9 月 10 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敏锐(后解除委托)、徐仲元,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薇、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燎原公司支付货款 29,862,926 元及支
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1 日的逾期违约金
1,883,352 元);2.判令被告祝贤定、祝元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燎原公司于 2021年 12 月签订《购销合同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燎原公司采购电器开关成套设备产品。双方同意指定第三人设备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祝贤定、祝元就被告燎原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燎原公司签订多份具体产品《销售合同》,并积极向被告燎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燎原公司仅支付部分合同金额,以逾期交货等各种理由推脱付款。经统计,被告燎原公司及案外人上海海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至今仍有四千万元货款未付。被告燎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祝贤定、祝元作为被告燎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付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燎原公司答辩称,首先,本案原告并非适格主体,债权主体应为圣莱达电气公司。本案原告诉请的是销售合同项下的欠付货款,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可见,案涉《销售合同》的签署方、开票方、供货方均为圣莱达电气,以往的收款方也均为圣莱达电气,故可证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圣莱达电气而非原告。原告所援引的《销售合作框架协议》,其鉴于条款的第 5 款约定系由原告指定的子公司履行协议约定的供货义务,并由该子公司行使本协议项下原告的权利,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原告义务并承担责任,故即使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具体订单的责任和义务主体也均为圣莱达电气。虽然原告提交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系针对编号为sld202101414hz 的《销售合作框架协议》,但鉴于两份框架合作协议项下关于销售合同的履行方式近似,可印证圣莱达股份及圣莱达电气的交易惯例,而从该合同第 2、3 款明确,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即圣莱达电气)在主合同项下(含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单次销售合同)对海滨公司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海滨公司应支付甲方的全部货款本金、利息及可能的违约金等。由此可见,根据交易惯例,圣莱达电气系作为实际销售合同的债权主体。此外,在已生效裁判文书中【(2023)浙 02 民终 3741 号民事判决书】,对前述框架协议及其项下销售合同的履约主体做出了认定,即圣莱达电气系《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并指出圣莱达电气应独立于圣莱达股份在框架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单独承担其在销售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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