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光圆成股份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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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沪丰律意字(2024)第 095 号
致: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于 2024 年 9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负责验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表决行为视为股东行使其表决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全部过程;核查了相关事实与资料,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举行的第五十六次会议作出召开本
次 大 会 的 决 议 ,2024 年 8 月 30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www.neeq.com.cn)上向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9月 19 日下午 15 时 如期在义乌市通宝路 115 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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