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400135 证券简称:众应 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应互联”)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收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 399 号。本
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0,497.23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雁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珂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二审上诉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审被告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 Limited)
主要负责人:汪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审被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 月,公司与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汇公
司”)签署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担保”)为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发行的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提供最高额 1 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科担保向太合汇公司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具体名称以海科担保最终出具时的文件名称为准),海科担保仅对凭其出具的上述通知办理的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公司与海科担保签署了《委托担保协议书》,海科担保为公司向认购人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1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产品期限为 1 年;同时公司子公司为海科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子公司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摩伽”,原名: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与海科担保签署了《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山东摩伽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质押给海科担保作为反担保。山东摩伽、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摩伽”)分别向海科担保出具了《反担保保证书》,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海科担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融资事项暨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2021 年 1 月 4 日,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依约向宁波秀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秀瀚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 2,000 万元整,并要求公司、山东摩伽以及香港摩伽偿还代偿款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京 04 民初 529 号。判决内容详见 2024 年 1 月 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对此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述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改判利息及违约金以欠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海科担保公司起诉之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合并以同期贷款利率 1.3 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为
1,744,136.99 元;
2、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海科担保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审判决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1)原审判决依据海科担保公司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2 号意见”),认定利息及违约金以年化 24%计算,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海科担保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依据前述《委托担保
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海科担保公司于代偿日 2021 年 1 月 4 日起以代偿款本金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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