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北京妙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妙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决
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
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32),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手续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00 起;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0 日 15:00 至 2024 年 1
2 月 12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2024 年 12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
际中心 E 座 18F 办公室,以现场投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5,076,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21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5,045,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1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0,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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