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400187 证券简称:光一 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近日对公司的诉讼情况进行梳理,现将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 1
(一)基本情况
公司在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路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订9份《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合同项下共有9笔合计7,3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尚未归还,南京银行同意公司展期还款,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月10日。自借款展期日起,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9%。后续,公司与南京银行再次协商将借款展期至2023年8月10日。
截至2023年11月7日,公司欠付南京银行本金7,300万元,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159.28万元,南京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诉讼,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下达《民事判
决书》(2023)苏 0115 民初 20763 号。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
人南京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立案受理,责令公
司立即履行相关义务。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2024 年 3 月 8 日、2024
年 5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16)、《重大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5)、《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其他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8)。
公告编号:2024-018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8 月 19 日,双方就上述诉讼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期限较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同意中止执行。
同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本院(2024)苏 0115 执 3406 号中止执行。
二、诉讼 2
(一)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下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
兴华”)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审计费用合计 1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支付首笔费用 45 万元,审计完成后,
剩余 105 万元审计费用未支付,中兴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审计服务费(本息合计)108.09 万元,同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二)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诉讼的实际情况,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的申请,并提出以下反诉请求:
1、请求确认被反诉人(中兴华)向反诉人(光一科技)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中兴华)返还反诉人(光一科技)支付的审计费用45 万元及利息;
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中兴华)赔偿反诉人(光一科技)经济损失暂计为1 亿元;
4、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中兴华)承担。
事实与理由:
公司聘请中兴华为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兴华在审计过程中未遵守法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类型,导致公司退市,使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公告编号:2024-018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中兴华返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本次诉讼法院已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提出
反诉,本诉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法院将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开庭审理本案。公
司将积极准备诉讼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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