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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证券代码:400197 证券简称:天润 3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7 月 19 日,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 办法 》 等法律、法规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责
任, 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向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 请示等;
(三)公司在发行新股或配股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招股文件、股票上市公告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披露形式。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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