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1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规范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和报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
协调、督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同时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或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督促公司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
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六条 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关联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筹划与决策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在提
出意向、开展实地考察、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产生或知悉的重要信息以及公司未披露的重大财务信息(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订立重大商务合同等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
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或者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在商议策划、论证咨询、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控股股东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作为控股股东的雇员或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投资可行性研究机构等;
(四)控股股东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利用特殊关系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重大事项合作方、交易方,业务往来的银行等机构;
(五)控股股东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对外报送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条 控股股东在讨论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过
程中,存在或即将产生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要信息时,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并支持、配合公司依法合规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防止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一旦出现相关信息泄露、市场传言、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等情
况,控股股东应督促、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范围,并积极督促内
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一)控股股东在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尽量减少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应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与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控股股东聘请中介机构的,还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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