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1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子公司的
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本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
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
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
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八条 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选举子公司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本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本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本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本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本公司要求者,本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总体规划,在本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据本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本公司督
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
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本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本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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