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5
公告编号:2024-040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阳光”)于近日收到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近日向公司董事长陆宇下发了《关于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宇、陈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9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宇、陈香:
经查,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威创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3 年 5 月和 9 月,*ST 威创分别与公司 5 位董监高人员签署《解除劳动
关系协议书》,累计向其支付离职补偿金 2,381.78 万元(税前金额)。公司于 2023
年 9 月实际向上述人员支付了税后补偿金。经查,上述 5 名离职人员作为*ST 威
创时任董监高人员,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公司向上述人员支付的补偿金均超过了 30 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威创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宇,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香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 威创、陆宇、陈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ST 威创应采取有效措施
公告编号:2024-040
积极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方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决定书》要求责令改正的事项与公司无关,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信息以在该渠道披露的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24)193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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