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公告编号:2024-044
证券代码:400231 股票简称:保力新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因湖南纽曼车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车联网”)股东唐未德、常促宇及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车联网的股东”)尚未依照其与公司签署的《增资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已采取司法诉讼的方式要求纽曼车联网的股东支付股权回购款 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后续公司根据
代理律师建议,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撤回对纽曼车联网
及其股东的起诉,公司拟通过沟通和解方式解决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长沙县人民法院已裁定撤诉。
二、进展情况
鉴于公司目前资金状况依然紧张,同时经公司代理律师充分研判该案件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周期较长,诉讼成本高,最终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为了提高解决本次纠纷的效率,尽快回笼资金,缓解经营压力,经公司经营管理层慎重考虑及评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
书>的议案》,公司与纽曼车联网的股东签署《和解协议书》,由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500 万元(本协议计价货币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回购公司对纽曼车联网享
公告编号:2024-044
有的 10%股权(公司享有剩余 7.2414%股权),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的次日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400 万元,并于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次日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100 万元。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配合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唐未德
丙方:常促宇
丁方: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戊方(目标公司):湖南纽曼车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丙方、丁方、戊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现甲、乙、丙、丁、戊各方就本案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具体方案
1、各方一致同意,由丁方以人民币 500 万元(本协议计价货币均为人民币)的价格
回购甲方对戊方享有的 10%股权(甲方对戊方享有股权占比 17.2414%,即丁方回购后,甲方对戊方享有股权占比为 7.2414%),丁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的次日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款 400 万元,并于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次日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100 万元。
2、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放弃依据各方签订的《增资合同书》、《增资合同补充协议》、《增资合同补充协议二》、《增资合同补充协议三》中约定的股权回购请求主张乙、丙、丁各方回购其对戊方所享的剩余股权。
3、各方一致确认,若丁方未按约定回购上述股权或支付相应的股权回购款,甲方有权要求乙、丙任意一方以上述条件回购甲方对戊方所享有的 10%股权。
4、甲方在收到丁方要求配合转让股权的通知后 1 个月内应积极配合丁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订办理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书等。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给丁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公告编号:2024-044
5、各方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后果。
(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丁方支付首期股权回购款 400 万元且丁方通知甲方要求配合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丁方有权要求甲方每逾期一天按壹万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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