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柯妮律师和郭仁平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刊登了《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6 日 15:00 在海南省三亚市大东海榆海路
2 号南中国大酒店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由董事长丁勤主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4 日 15:00 至 2024 年 6 月 6 日 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858,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824%;其中:A
股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1,858,332 股; B 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 B 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以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预案》
5、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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