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400140 420140 证券简称:东海 A5 东海 B5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租赁合同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租赁合同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分公司南中国大酒店以下部分资产出租给自然人胡永志(以下简称 “乙方”)使用,详情如下。
一、交易概述
1、2024 年 12 月 30 日,南中国大酒店与自然人胡永志签署了《租赁合同框
架协议》,公司拟将南中国大酒店海边临海别墅区面朝大海的右边第一家原明月阁、第二家原观海阁、第三家与大东海广场相邻的原 I 渡餐吧(原合作铺面)出租给自然人胡永志使用。
2、本次出租资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除独立董事吴涛弃权外,其他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均同意此项交易。
3、本次出租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4、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本《租赁合同框架协议》以及以上租赁资产分别签署租赁合同等所有文件。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自然人,胡永志,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三、租赁合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南中国大酒店
乙方(承租人):胡永志
鉴于甲方系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榆海路 2 号南中国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现甲方拟将部分建筑物出租给乙方,乙方亦愿意承租。乙方自愿自行承担所有装修改造等费用先行将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后再由双方另行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故为明确双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期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署本租赁合同框架协议:
(一)承租范围、租金等
1、承租范围(本协议中统称“租赁物”)
第 1 款 南中国大酒店海边临海别墅区面朝大海的右边第一家,与别墅区相
邻的钢结构建筑物原明月阁及旁边的空地草坪总面积约 1007 平方米(其中,明月阁面积约 627 平方米、草地面积约 380 平方米),以下简称“原明月阁”。
第 2 款 南中国大酒店海边临海别墅区面朝大海的右边第二家,原观海阁,
面积约 86 平方米,以下简称“原观海阁”。
第 3 款 南中国大酒店海边临海别墅区面朝大海的右边第三家,与大东海广
场相邻的原 I 渡餐吧,包括 1 间将军房、3 间小木屋,具体四至界线为:面海正
前方海岸防沙墙(包括一突出圆形小平台)至停车场靠后绿化带、面海靠游泳池下海通道右侧至防沙墙、面海方向酒店后门至防沙墙便道左侧,不包括冲淡房,面积约 2750 平方米,以下简称“原合作铺面”。
第 4 款 上述第 1 款至第 3 款统称“租赁物”。
2、租赁物现状
第 1 款 甲方以现状向乙方移交租赁物,租赁范围内存在部分临时建筑,无
论是本协议还是未来签署的正式租赁合同,双方对于租赁面积及租金的计算均以本协议所载内容为准,租赁面积与实际差异不影响租金标准,乙方对此充分知悉且不提异议。
第 2 款 乙方装修改造施工时不得拆除或损坏原有建筑,如因施工行为本身
或施工过程中、施工后导致的政府拆除,或乙方自身原因不愿意承租,或第三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禁止经营,或临时建筑政府强制拆除,或第三人阻挠导致无法经营等),或甲方变更第一大股东,或甲方变更实际控制人,或甲方拆除重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后续租赁合同无法签署或本协议及后续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本协议及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装修费等任何形式费用的补偿。
第 3 款 乙方明确知晓租赁物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距海岸线 200 米控
制红线),故因为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由此产生投资、经营、施工装修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赔。
3、租金
第 1 款 原明月阁。租金标准:年租金标准为不低于¥360,000 元(大写人
民币叁拾陆万元整),乙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金额¥9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最终以正式版租赁合同为准。
第 2 款 原观海阁。租金标准:年租金标准为不低于¥200,000 元(大写人
民币贰拾万元整),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